第四十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进行燃气设施抢险、抢修时,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险、抢修。

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抢修涉及的道路优先通行或者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等,提供必要的实施条件和支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