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第四十条有效燃气经营者进行燃气设施抢险、抢修时,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险、抢修。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抢修涉及的道路优先通行或者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等,提供必要的实施条件和支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