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义务:(一)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者进行燃气安全宣传教育;(二)配合燃气经营者开展燃气设施维护、更新改造、抢修、安全检查等安全服务活动,并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将涉及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施工和作业活动信息告知燃气经营者;(三)发现燃气安全隐患或者燃气事故的,及时告知燃气经营者,配合进行隐患排除和处置。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