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燃气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其管理职责,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设施建设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燃气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或者地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技术规范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