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和扩建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