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应急、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地方志、档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