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