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测与治理第十六条有效排气检测、抽测不达标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停用。经维修后检测达标的,方可继续使用。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