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旅游营商环境,制定支持乡村旅游投资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等主体共同发展乡村旅游产业。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优化乡村旅游项目建设、证照办理、税费减免、奖补申请等事项办理流程。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