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通信、水电等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指示标识、停车场、充电桩、旅游厕所等乡村旅游配套服务以及设施建设,完善日常管护机制。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通信、水电等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指示标识、停车场、充电桩、旅游厕所等乡村旅游配套服务以及设施建设,完善日常管护机制。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