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公平竞争,落实乡村旅游安全责任,保护乡村旅游资源和环境,对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旅游服务、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推动乡村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倡导经营者、从业者文明诚信守法。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公平竞争,落实乡村旅游安全责任,保护乡村旅游资源和环境,对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旅游服务、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推动乡村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倡导经营者、从业者文明诚信守法。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