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旅游业投融资机制和渠道建设,引导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对接乡村旅游发展需求,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信贷模式,拓宽担保物范围等方式,依法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质押融资业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乡村旅游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扩大乡村旅游保险覆盖面,减轻乡村旅游经营风险。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乡村旅游项目的融资增信支持,根据项目风险评估情况,提供优惠措施。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