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依法保障乡村旅游项目用地供给。
县(区)人民政府在不改变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主要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依法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支持乡村旅游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预留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保障布点分散以及与其他建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乡村旅游配套设施用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应当建立用地用林联动审批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项目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林地定额指标,保障乡村旅游项目用地需求。
鼓励依法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规划要求的荒山、荒坡、荒滩、废弃矿山、闲置水域、闲置用房等开发乡村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