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旅游与文化、农业、科技、教育、体育、健康等领域深度融合,科学、合理利用地方资源,培育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下列乡村旅游项目:
(一)鼓励利用自然生态、历史文化、民俗风貌、特色物产、传统村落等资源,培育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打造具有运动、休闲、娱乐、研学、住宿、餐饮等复合功能的乡村旅游集聚区;
(二)依法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出租入股等方式,推动乡村民宿产业发展;
(三)推动乡村传统文化、节庆民俗与现代旅游融合,通过丰收节、美食节、旅游节等形式,开发农业观光、实景演出、创意市集等文旅体验项目;
(四)弘扬地方饮食文化,传承地方传统美食技艺,发展农家乐、名优土特产品等经营项目,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旅游美食品牌;
(五)鼓励利用地方历史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手工技艺、特色物产等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旅游文化产品和服务;
(六)支持学校、研学机构与乡村旅游经营者合作,保护利用长江文化、凌家滩文化、诗歌文化、工业文化等资源,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研学旅游项目;
(七)鼓励利用温泉地热、中医药材、森林生态等资源培育乡村健康旅游品牌,开发旅游营地、休闲运动康养项目,推动毗邻地区文旅合作,建设长三角生态文化康养地;
(八)国家和省支持培育开发的其他乡村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