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优化乡村风貌和发展空间,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建设。

鼓励依托旅游风景道、景区景点、自然保护地、乡村田园、名人故居、红色文化基地以及其他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培育乡村旅游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护具有历史价值和地方特色的民居民宅、乡村院落等重点乡村建筑、文化文物遗存。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