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优化乡村风貌和发展空间,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建设。
鼓励依托旅游风景道、景区景点、自然保护地、乡村田园、名人故居、红色文化基地以及其他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培育乡村旅游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护具有历史价值和地方特色的民居民宅、乡村院落等重点乡村建筑、文化文物遗存。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优化乡村风貌和发展空间,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建设。
鼓励依托旅游风景道、景区景点、自然保护地、乡村田园、名人故居、红色文化基地以及其他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培育乡村旅游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护具有历史价值和地方特色的民居民宅、乡村院落等重点乡村建筑、文化文物遗存。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