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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效

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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