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加强协同合作,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合力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