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六章 多元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加强协同合作,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合力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