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仲裁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法律援助窗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