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

仲裁委员会可以邀请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人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协助解决争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