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章 仲裁第二十五条有效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人事争议,可以依法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推举代表人的,工会可以指导和协助劳动者推举代表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