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区人民政府可以逐步扩大补贴对象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