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类别、等级给予残疾人残疾津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根据残疾人的自理能力、家庭经济情况以及照护能力,分类提供托养服务,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