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