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机构编制以及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落实特殊教育教职人员编制标准,为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配备教职员工,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巡回指导教师、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训练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加大特殊教育教师人才培养投入,鼓励优秀人才从事特殊教育事业;落实特殊教育津贴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待遇水平。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