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二条有效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