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康复第十二条有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康复项目,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残疾人在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治疗的,免收普通门诊诊查费、一般诊疗费。鼓励并支持各类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等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