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审定新兵前,集中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役前教育。

役前教育实行集中管理,通过政治教育、适应性训练、复查复考、心理访谈等,提高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入伍适应能力。役前教育期间,发现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不符合服现役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取消预定兵资格。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