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或者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未按照规定设立征兵体检站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以会同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指定符合条件的医院或者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