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基层人民武装部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应征公民进行初步筛查,选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征兵体检站参加征兵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送检条件的,基层人民武装部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全部通知参加征兵体格检查,不得淘汰符合送检条件的应征公民,不得擅自放宽初步筛查条件或者降低标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