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快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快递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快递末端网点标明开办者或者经营品牌信息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