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快递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快递末端网点标明开办者或者经营品牌信息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