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快递,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经营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不包括餐饮外卖、同城急送、商超配送等物品即时配送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