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快递条例/第三章 快递服务第十九条有效两个以上快递经营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生态环保和快递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按照统一的收费规则、投递规范等提供服务,保证经营网络的正常运转。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