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检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二)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三)筹备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四)检查、督促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接待选民的来信来访;

(五)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民,根据主席团的决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检查、评议等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

(七)根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列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八)推进本行政区内的代表联络站(代表之家)等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和管理;

(九)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