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代表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