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和表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