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的规划编制、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农田防护林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