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农用地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应当将农田防护林管护条款写入农用地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承包期间农田防护林管护责任、采伐更新义务及违约责任。已签订合同的农用地,没有约定农田防护林管护条款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