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用地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应当将农田防护林管护条款写入农用地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承包期间农田防护林管护责任、采伐更新义务及违约责任。

已签订合同的农用地,没有约定农田防护林管护条款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