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运行,统筹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