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梳理涉及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和执法主体,列出清单,并予以公布。

有关执法主体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人报告和有关业主投诉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