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要求公告承接查验结果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原物业服务人拒绝配合承接查验工作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