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书面告知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