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书面告知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