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组织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