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房屋以及建筑面积清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共用设施清单和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清单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