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条有效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人员组成,应当为单数。业主代表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不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