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有关机动车、非机动车不予登记或者禁止通行的告示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