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开启照明灯光的;

(二)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

(三)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的;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车架编码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