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财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