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