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道路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清扫、绿化等作业时,应当按照道路作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着醒目的安全防护服装,使用喷涂或者粘贴有反光材料的车辆。
道路作业单位在城市快速道路、隧道进行维修、养护、清扫、绿化等作业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作业方案实施。
依附于道路设置的市政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施工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并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