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共汽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可以使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其他机动车可以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的非交通高峰时段或者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使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改变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用途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