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四)符合本市机动车登记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