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一条有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四)符合本市机动车登记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